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8财保47号
申请人:济宁市德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开发区金兴商贸城D区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P0XGN5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14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德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区支行1608××××9946账户的存款360000元。申请人济宁市德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德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济宁任城区支行1608××××9946账户的存款36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不申请或者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济宁市德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夏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