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4019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宝龙镇豆桥村6组2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县云阳县渠马镇白银村6组507号。
被告: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税务街8号济阳街道办事处综合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6001142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