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108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永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MF63B。
法定代表人:曹容。
被告:**,任四川省劳务经理一职,地址:四川省。
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敏
人民陪审员彭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