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1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3年8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永康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1XMF63B。
法定代表人:曹容。
被告:**,任四川省劳务经理一职,地址:四川省。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10月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敏
人民陪审员彭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