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245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