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2451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社区4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省泰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