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6民初4938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息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770869220X。
法定代表人:崔新平。
住址潢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全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左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