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6民初6013号
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397486159Q
住所地潢川县航空北道晨光大厦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新华,该公司法人。
委托代理人胡开顺,男,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526006087004Q。
住所地潢川县卜塔集镇
负责人谈昌国,该政府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党政便民服务中心(原民政所)
负责人叶辉,该中心主任。
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潢川县卜塔集镇党政便民服务中心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开顺,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潢川县卜塔集镇党政便民服务中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7053.04元,并承担自应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至诉请之日止延期付款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1、2018年3月12日,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所属的潢川县卜塔集镇民政所签订一份《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被告所属的卜塔集镇民政所加固工程。2、2018年5月18日签订一份办公楼水电改造、刷漆、地面硬化及室内外改造工程,发包给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施工期限、工程款及支付等具体内容,同时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3、2020年8月20日,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共计:359073.69元。4、因机构改革,民政职能归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不给入账。原告系实际施工人,已经组织施工人员,按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且已经全部交付民政所使用,民政所在使用期间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尽管原告已经全部完成工程内容,但被告却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面临广大民工的讨薪压力,给原告和广大民工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以主要领导、经办人员变更等借口拖延。原告被迫向人民法院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诉其建设工程款纠纷一案,答辩人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二级机构(原民政所)签订的几份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2、......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结合答辩人发包给被答辩人的工程项目,原告把一项超过50万元的工程肢解成两个低于50万元的工程,违反了关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未招标的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2、发包方是答辩人的二级机构(原民政所),该所当时的负责人是张建成,非刘建。刘建不是答辩人的法人,也未得到法人任何口头或书面委托,刘建无权代法人履行权利,纯属他个人行为。3、两份诉状的原告是两个不同的公司,但是都是同一个代理人胡开顺。胡开顺和两公司之间是挂靠与被挂靠关系,胡开顺是实际施工人,且无任何施工资质。根据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二、被答辩人依据中资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主张权利,无法律依据。中资宏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是被答辩人单方委托,剥夺了答辩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选择权及知情权。即便有答辩人相关人员的签字,那是他个人行为,不能代表答辩人,因他未得到答辩人法人任何口头或书面委托,甚至连班子成员开会记录都无显示。答辩人保留对被答辩人所做的工程量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2日,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民政所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的内容有:1.1工程名称:卜塔集镇民政所维修加固工程;1.2工程地点:卜塔集镇民政所院内;1.3承包范围:维修加固;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1.5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3月12日开工,2018年5月13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捌仟捌佰贰拾元零肆分。2018年5月18日双方又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1.1工程名称:卜塔集镇民政所办公楼改水电及内外刷漆工程;1.2工程地点:卜塔集镇民政所院内;1.3承包范围:办公楼改水电及内外刷漆工程;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日;1.5工期:本工程自2019年9月10日开工,2019年11月11日竣工;1.6工程质量合格;1.7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万玖仟柒佰陆拾玖元玖角肆分。工程完工后,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党政便民服务中心(原民政所)委托中咨宏业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了工程造价决算审计。该公司出具了中宏信审字(2020)041、043号审计报告,两项工程分别定价为170351.20元、188722.49元,合计359073.69元。该款项被告仅支付15万元后,余款一直拖欠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359073.69元-150000元=209073.69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欠款,已经构成违约,还应当赔偿原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该损失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因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党政便民服务中心(原民政所)系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二级机构,该工程款应当由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支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9073.69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6元,减半收取2503元,由潢川县卜塔集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魏巍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