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2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251号第2幢2203号。
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住所地潢川县南城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高杨。
本院在执行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1502民初2101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通过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三、向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但被执行人曾与信阳市马鞍山敬老院达成协议,用信阳市马鞍山敬老院2#楼六层23套房产抵偿工程款,本院已对相关房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这些房产缺少相关证件,暂无法进行拍卖处置。
四、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查询函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人其有通过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扣除执行费32400元后,尚余30324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信阳宏洋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汪明安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黄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