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执26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9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
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南城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高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6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退休金损失103440元,限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2019年7月1日以后退休金损失,按每月1500元计算(如河南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依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限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年度支付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因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2020年1月1日后应付的退休金款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9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2月21日,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7346.75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
2.2021年9月8日,对被执行人车辆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登记资料。
三、2021年11月23日,向潢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到相关登记资料。
四、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12月21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拟对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其现下落不明,拘留未能实际实施。
七、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已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有异议,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再行调查。
本案执行标的为36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60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邬志江
审判员  陶炳礼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