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信阳金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金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住信阳市平桥区产业集聚区平桥大道东高新区技术产业园B区。
被执行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526770869220X,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
法定代表人:高杨。
本院在执行信阳金源锌钢护栏有限公司与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债务,已采取冻结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券、林权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使用律师调查令,当事人已知晓。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诉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斌
审判员 李郁海
审判员 杨君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盛世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