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3637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南城迎宾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受理。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16元,共计3,281元,由原告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建胜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