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82民初36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潢川县南城迎宾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豫1282民初36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9,118.6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三门峡鸿福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弋阳泰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建胜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