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2206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岳阳威尔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206号
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景兴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威尔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秦国良,执行董事。
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威尔机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保全费860元,合计1722元,由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维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佼童
书 记 员 丁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