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与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2民初4912号

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刘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威,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凯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性公司)与被告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徐洪威到庭参加庭审,被告高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性公司以被告高智公司拖欠货款为由,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3855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6385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3855元。

被告高智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架桥机运行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架桥机运行实时监测系统项目建设的的总体要求,负责系统设备的订货、供货,负责项目设备的部署、安装和调试,并负责项目软件系统的设计、建设等工作,架桥机运行监测系统合同总价为85140元;货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待项目完成架桥机实施完成并经被告验收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待质保期结束,架桥机使用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项目工期为60天,自合同签订,首付款到账时间开始计算;自被告系统验收确认后24个月为质保期。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11月20日支付21285元。后,原告依约供货,被告于2018年11月30日在发货清单(回执单)上验收确认,原告依约进行安装、调试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63855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架桥机运行实时监测系统建设合同、银行业务回单、发货清单(回执单)、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洪威与被告的工作人员吴昌健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各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智性公司与被告高智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将架桥机运行实时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欠款。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欠款显属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即时支付欠款63855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智性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欠款638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被告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968元,由被告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故由浙江高智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季久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胡清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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