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722民初333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进,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全书猛,男,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办事处贾湖社区武陵大道326号美景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全书猛、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2019年12月11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