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3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沙港社区柳叶大道万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华。
被执行人: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湖南省常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屈贵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杰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702执35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彪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王中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正浩
代理书记员  余胜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