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富士康晋城科技工业园重点项目服务中心、富晋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晋05**民初2954号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杉本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燕妮,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士康晋城科技工业园重点项目服务中心,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志谦。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富士康晋城科技工业园重点项目服务中心、第三人富晋精密工业(晋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主动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为2610元,由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