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21858号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药集团联合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雯
书 记 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