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6425号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四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孝。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泓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A区296室-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泓太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斯频德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