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529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岩前村。
法定代表人:朱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琴,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阳,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金竹山路60号大院9号之四101房。
法定代表人:方玮。
被告二: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4层2803-1。
法定代表人:张喜悦。
被告三: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崔振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6.6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5295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岩前村。
法定代表人:朱义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红琴,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鹏阳,广东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金竹山路60号大院9号之四101房。
法定代表人:方玮。
被告二: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4层2803-1。
法定代表人:张喜悦。
被告三: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
法定代表人:崔振初。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太亚洲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瀛(惠州大亚湾)石化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6.63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义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负担。
审判员 曾日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