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920号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00000007333182N。 负责人:**。 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圃大道东983号3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60236548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诉被告广东裕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向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电子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于当日阅收。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山海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