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高平市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581民初2063号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法定代表人:朱文斌,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卓鋆,男,1984年11月19日生,汉族,系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河南祥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以东政和路以南民馨苑第*幢2-1206。法定代表人:钟水泉,任董事长。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祥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43元,减半收取计3621.5元,由原告高平市泫氏铸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韦菲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邓文婷书记员苏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