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207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大众空间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与紫霞路交叉口城市商业广场1508号。
法定代表人:罗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端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区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红,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大众空间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端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103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