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003民初349号
原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丰收,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黄山北大门。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政府综治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市黄山区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270元,减半收取36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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