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解除冻结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财保145号之一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317443,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杰,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098202523F,住所地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XXX中的XX元予以冻结。2020年11月13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实施冻结后,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递交解除财产冻结申请书,请求解除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XXX中的XX元的冻结;2021年1月12日,本院收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账户冻结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XXX中的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艳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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