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财保145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5669317443。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098202523F。
法定代表人孙某。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向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中的346360元予以冻结。2020年11月13日,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函、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中的34636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52元,由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德搅拌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牛 建 庭
审判员 朱 建 军
审判员 格根塔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 艳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