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03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黄山市人,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吴彬,男,198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男,199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叶明亮,男,1983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叶有财,男,1982年11月0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雄,公司财务,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吴彬、***、叶明亮、叶有财、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叶有财、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自愿撤回对叶有财、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叶有财、黄山徽弘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焦香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鑫
书 记 员 贝芷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