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豫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豫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洛宁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8民初1842-1号 原告:洛阳豫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酒厂北路城关粮所家属院南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7421434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宁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同心路王协桥北水利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MA3X7UB8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玉溪西街10号院15楼15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423917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洛宁县财政局。住所地,洛宁县兴宁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328005432654F。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洛阳豫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豫能公司”)诉被告洛宁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宁县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豫能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宁县财政局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豫能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豫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洛阳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洛宁县财政局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