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07民初20754号
原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恒运建筑设计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9年10月5日签订的《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道具制作合同》,虽名为“制作合同”,但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系由原告承接对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的相关场馆的建设,主要是原告按照施工图图纸进行装修,并承担后续的维修义务,更加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特征。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杭州智慧交通博览馆道具制作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傅 蓉
法官助理 周锦雯
书 记 员 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