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63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鼎绍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吉洪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上海鼎绍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6331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1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鼎绍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15,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申请人上海鼎绍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