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486号
原告:***,男,1989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8幢A区2039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连刚。
原告***与被告上海汉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1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黄 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炜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