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794号
原告:***,女,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颖,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彩霞,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承源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梦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6月5日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台州承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其工程款1000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2.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申 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娟娟
书记员 汪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