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与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5民初2616号之一
原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荣盛盟固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现因双方已经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10元,由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