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5065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5065号
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能锅炉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能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能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能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2元,由雄安科融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培卿
人民陪审员  周阳萍
人民陪审员  刘建南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