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能锅炉有限公司

***能锅炉有限公司、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1055号
申请人:***能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新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350210U。
法定代表人:许末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萍,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新材料产业园(振兴路以南滨海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975007P。
法定代表人:江幸福,执行董事。
申请人***能锅炉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能锅炉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锅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渤海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内,滨海路以西(证号:沧州渤海新区不动产权第0000102号)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洪利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泽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