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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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21民初135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园西路180号A19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7904414168。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51133459W。
法定代表人:刘国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望琦,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林公司)、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申请,本院追加巨兴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于2022年10月14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巨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林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41723元;2.被告巨兴公司对双林公司应支付劳动报酬承担先行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原告到被告位于鱼山岛的南京双林芳烃项目的工地上班,从事普工工作。2022年3月3日,双林公司确认尚欠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共计41723元工资未支付给原告,拖欠至今。巨兴公司为施工总承担单位,应承担先行支付责任。向本院提供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盖有双林公司公章的南京双林芳烃项目(未付人员工资)表以佐证。
双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等相关诉讼权利。
巨兴公司辩称,1.其与双林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不存在合同关系;2.巨兴公司相关项目早在2019年8月结束,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落款时间为2022年3月,不合逻辑。向本院提交开工报告、工程中间交接证书等证据佐证。
经质证,***认为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巨兴公司与双林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到位于鱼山岛的南京双林芳烃项目的工地上班,2022年3月3日,双林公司确认尚欠***劳动报酬共计41723元。
本院认为,双林公司确认尚欠***劳动报酬41723元,应当支付给***。***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巨兴公司系总承包单位,故巨兴公司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172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郭小峰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郑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