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5530号之三
原告:**,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