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1068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部县定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第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中海,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575号316室。 法定代表人:**增。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第十建设、韩中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青岛前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