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5530号
申请人:**,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申请人:***,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5113345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名下鲁Q0××**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账户6215********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一年。若冻结银行存款不足额,按裁定第二项查封。
二、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鲁Q0××**汽车一辆,期限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