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921民初1596号 原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51133459W。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南北商务港大厦2幢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7190589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百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兴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自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所拖欠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共计220599元;二、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按年利率5.1%支付利息(庭审中利率变更为按2021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付);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日起,被告中天公司陆续租赁原告巨兴公司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渔山岛10区和2号营地房屋多间,一直持续至2021年10月31日止。房屋租赁期满后,被告与原告经结算,确认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租赁10区房屋产生房租费63600元、电费54696元、水费41340元、卫生费10335元,小计169971元;租赁2号营地房屋产生房租费19800元、电费17028元、水费11040元、卫生费2760元,小计50628元,合计220599元。结算后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岱山县渔山岛10区和2号营地房屋出租给被告产生的房屋租金、电费、水费、卫生费结算表。 被告辩称,对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案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巨兴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被告中天公司使用,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房屋出租后至2021年12月31日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合计220599元未予支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费等并支付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浙江巨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的房租费、水电费、卫生费,合计2205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8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被告浙江中天智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石平统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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