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2执恢3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注册号:3302110000506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童若依,系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民初字第86号宁波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4月15日裁定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无人竞拍至流拍,后变卖成交。申请执行人宁波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宁波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变更为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2月14日本院裁定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得执行款283805.08元。被执行人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还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巨兴建安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6806860元及相应利息,还应承担执行费830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282执恢3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