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9830号
原告***,男,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成员,男,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同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90905941,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聚园路12号8幢八楼801、804室。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27号1-7层、10-14层、19-21层。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浙江臻***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赵成员、浙江同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赵成员、浙江同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赵成员、浙江同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交纳971元(***已向本院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