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031670416XG,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恢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