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恢5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2080031670416XG,住所地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恢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黄亚鹏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