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汉族,1961年9月21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新华东大路17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庆,经理。
在本院执行**和与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802民初2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 浩
审判员 刘 冰
审判员 杨国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