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02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洮北区。
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1670416X,住所地洮北区新华东大路17号楼103号。
法定代表人:***,,汉族,住洮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经法院调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02执776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城市恒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忠宝
审判员 杨国发
审判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