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207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职业、住址不详。
本院在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