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7诉前调确317号
申请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热力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哈屯高勒路12号富力佳园5号楼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敏,该公司法务员。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邀调解员连维胜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热费280419.71元;
二、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包头**中医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1日**邀调解员连维胜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