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字第442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外勤。 被执行人**,现住包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执字第4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