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11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
被执行人: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207执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