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207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
被执行人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
实际经营者:史某某。
本院在执行包头市华融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经营者***自愿以本人车牌号为蒙XXXX**的宝马牌汽车为本案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包头铁路生管段采购供应站宁鹿商务酒店实际经营者史某某车牌号为蒙XXXX**的宝马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